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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株楠木 叙永四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0-06-05 10:59:17 稿件来源: 大听网



日前,泸州叙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出售、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四名男子皆因一株楠木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海为筹集女儿的医药费,将自家山林内的一株楠木树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其邻居被告人郑某彬。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郑某彬持油锯将该楠木树砍伐,当晚22时许,郑某彬雇请被告人郑某刚帮其搬运装车将木材运输到了被告人佘某远家中,以78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佘某远。次日,郑某彬将上述楠木树树蔸刨出后运回了家中并锯成4块木板。佘某远收购上述木材后,将其中的3段木材劈成木料堆放于家中,1段木材已劈成材烧毁。经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检尺,上述被采伐的楠木原木材积为0.38988立方米。经叙永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调查认定,上述被采伐的树木系楠木,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且为天然起源。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彬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郑某刚未办理林木运输许可证;被告人佘某远尚未支付7800元与郑某彬。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彬违反了森林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而非法采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郑某海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郑某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佘某远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介于被告人郑某彬、佘某远、郑某海、郑某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郑某彬、郑某海、郑某刚、佘某远犯非法采伐、出售、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缓刑执行,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郑某海违法所得四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法官表示,在国际环境日之际通过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环境资源审判,旨在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深植人心,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最坚实的司法保障。

不少群众错误认为自留地即是“自家山头”,可以任意处置支配林地内的林木。对此,检察官提醒,别以为是自己的山林,就可以乱砍树,在采伐林木之前,一定要在林木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得有关证件后方可采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苏忠国 范翼瑶


文章关键字: 非法 被告人 采伐 重点保护 郑某 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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